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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正式施行!《内河船舶检验规则(2024)》解读

2024年07月12日 08:38:38 人气: 134 来源: 船舶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2024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了《内河船舶检验规则(2024)》(以下简称“《检验规则》”),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起草背景
 
  内河船舶检验相关规则自实施以来,有效规范了内河船舶检验制度性要求,推动内河船舶的建造与营运检验工作有序开展。为进一步完善内河船舶检验制度,推动内河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结合业界反馈意见和新需求的评估分析,进行内河船舶检验规则修订工作,出台《检验规则》。
 
  检验规则框架
 
  《检验规则》适用于船长5m及以上的我国内河水域(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库)以及河海交界区内相当A级航区水域航行的中国籍内河船舶,包括新船和现有船舶,共3篇12章,涵盖检验类型、检验范围、检验项目、检验方法、证书格式等内河船舶检验适用的检验要求。
 
  总体修订情况
 
  总体上看,《检验规则》融合了《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6)》《河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2011)》《河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2011)》等船舶技术法规中法定检验制度相关内容,实现了内河船舶检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主要特点如下:
 
  (一)将检验要求独立成册
 
  根据《船舶技术法规体系框架(2020)》要求,将《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6)》拆分为技术规则和检验规则,将检验与发证有关要求转化为《检验规则》,《检验规则》以内河船舶相关法规中的检验项目为基础制定本规则的检验项目要求,整体编排根据检验种类分为建造检验和各类定期检验等进行章节编写。
 
  (二)对内河小型船舶检验制度进行优化
 
  结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开展的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的经验,《检验规则》将有效可行的试点经验进行检验制度固化,主要体现在:对3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检验提出优化要求,增加远程检验规定,新增小型内河船舶型式检验要求等。
 
  (三)明确细化设计、修造、运营等各方责任
 
  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内河船舶检验涉及的责任主体,明确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船舶设计单位、船舶建造和维修单位、船舶检修监测服务机构的责任要求。
 
  (四)新增远程检验的规定
 
  随着4G/5G通信技术、数字化技术在船舶检验领域的广泛应用,部分检验允许采用远程检验替代验船师登船检验。本规则对远程检验实施的条件、过程和程序提出要求,同时要求船舶检验机构应将电子文件进行适当保存,并对远程检验的复核提出要求。
 
  主要修订内容
 
  (一)第1篇 总则。
 
  调整适用范围,不适用于军用船艇、体育运动船艇、公务船渔船和游艇;明确内河船舶相关技术规则具体指向的船舶技术规则;明确产品检验及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天然气燃料动力船和木质船的检验依据;明确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和经同意的具体内涵;新增小型普通船舶、气垫船、空气动力船和能效重大改建等定义。
 
  (二)第2篇 船长大于等于20m的船舶。
 
  第1章 通则
 
  明确本篇不适用于木质船舶;将可采用远程检验的情形限定为下列三种:(1)变更船名、船籍港,(2)船舶法定证书展期,(3)更换同型设备,并给出远程检验要求。
 
  第2章 检验和证书
 
  将能效重大改建列入到建造检验范围;纳入小于300总吨干货船(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 除外)、垃圾回收船检验制度优化内容;新增浮船坞的检验间隔期要求;将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的检验窗口期由1个月调整为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进行;对在有冰封期水系营运船舶的船底外部检查做出特殊规定;明确经检验合格后,船舶可取得相关证书及有效期。
 
  第3章 建造检验
 
  船舶的建造检验程序包括检验申请、图纸审查、开工前检查、现场检验和证书签发等,其中将图纸资料审查作为建造建造检验的一个环节;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或能效重大改建前,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时,应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增加船舶检验机构可拒绝受理图纸审查的条件;将焊接工艺、技术条件及其它重要工艺的认可、开工条件检查和开工会议等要求纳入到开工前检查;纳入船体装配及焊接要求;纳入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天然气燃料动力船建造检验中的附加事项要求;调整船舶建造检验完成所需配备的各种文件资料。
 
  第4章 年度检验
 
  删除了应变部署表的张贴要求;增加对机动救生艇的艇机作起动和运转试验;船舶载重线增加了水尺检验要求;纳入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天然气燃料动力船年度检验中的附加事项要求;明确规定船舶如有修理改装等情况,必要时,应进行倾斜试验、系泊和航行试验。
 
  第6章 换证检验
 
  增加换证检验前准备要求;删除对空舱进行水压试验的要求;删除对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的排放水进行取样化验的要求;删除对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水质进行取样化验的要求;水下检验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第8章 临时检验
 
  纳入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更具体的检验要求;增加证书展期的检验要求,检验范围按照年度检验范围进行。
 
  附录
 
  附录1-1 内河船舶法定证书及填写说明中删除证书中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记载信息,其他证书和有关填写说明中也作相应修订,删除证书中有关“京杭运河型船舶航行证书、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航行证书”的内容,对证书中船名和船籍港的填写说明进行了修订,增加“船舶能效”记录栏;增加船舶建造检验和营运检验申请表的格式;附录1-4 送审图纸目录进行调整;增加附录1-6 锅炉检验,附录1-7 船舶强度衡准及设备蚀耗极限,附录1-8 船体及设备修理要求。
 
  (三)第3篇 船长大于等于5m且小于20m的船舶。
 
  第1章 总则
 
  明确本篇的适用范围;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除应符合本篇的规定外,与货物相关的结构、设备、附件、装置和材料等方面的检验尚应符合本规则第1 篇的相关规定;增加远程检验要求。
 
  第2章 检验和证书
 
  新增小型普通船舶优化检验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普通船舶,可免于第一次换证检验期内的年度检验和船底外部检查(不包括结合换证检验进行的);调整检验间隔期,并纳入木质船舶检验间隔期;明确船舶经检验合格后,可取得相关证书及其填写说明。
 
  第3章 建造检验
 
  与大于等于20m的船舶规定类似,增加检验申请、图纸审查、开工前检查的要求;在现场检验项目中增加船体装配与焊接的要求,另外在检验项目中,新增水陆两栖船、全垫升气囊浮体气垫船、空气动力船、帆船等船型的检验要求;增加内河小型船舶型式检验要求。
 
  第4章 定期检验
 
  新增水陆两栖船、帆船、空气动力船等船型的检验要求;增加载客船舶浮力体和稳性的检查内容。
 
  附录
 
  新增附录2-1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证书及填写说明;附录2-2 送审图纸目录:将《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中的送审图纸目录纳入,在送审图纸目录开头增加了相关原则要求,即“每艘船的情况不尽相同,应根据船舶的适用情况提交相应的图纸资料,必要时,船舶检验机构可要求增加送审图纸资料的范围;增加高速船、全垫升气囊浮体气垫船送审图纸目录;新增附录2-3 内河小型船舶型式检验证书及填写说明。
 
  供稿 | 李新柱
 
  原标题:《内河船舶检验规则(2024)》解读
关键词: 内河船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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