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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与水上设施建造检验相关问题探讨

2024年04月13日 14:09:10 人气: 86 来源: 船舶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张清宝
  船舶与水上设施建造检验相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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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是保障船舶与水上设施安全营运的关键环节之一,《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都有关于船舶、水上设施检验的规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是交通运输部依据以上三个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的部门规章,对船舶与水上设施检验做出全面规定。根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船舶与水上设施法定检验具有种类多、覆盖面广、内容复杂等特点。本文主要介绍船舶与水上设施建造检验有关内容,并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什么是建造检验
 
  对于建造检验,《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只规定了在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两种情形下应当申请建造检验,而没有给出建造检验的定义以及检验需包含的具体内容。建造检验相关具体内容在各类船舶技术规范中均有规定。以《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20》为例,其第1篇第2章(检验与发证)2.1.1条规定:建造检验系指对船舶的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在船舶新建或重大改建过程中,对船舶结构和装配、机械和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无线电装置、船载航行设备、防污染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试验,以确认符合批准的图纸和资料并满足本法规的适用要求。简言之,船舶与水上设施建造检验就是在新建或者改建过程中对船舶、水上设施的设计图纸、相关资料、船舶结构以及各种机械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试验,以确保符合相应船舶技术规范的要求。
 
  建造检验与初次检验的区别
 
  船舶与水上设施建造检验是在新建或改建时进行的检验,从检验次序上来讲,建造检验属于对新造船、水上设施或者改建船、水上设施的第一次检验,建造检验与初次检验在具体检验项目和内容上也基本相同,但建造检验与初次检验还是有很大区别。仍以《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20》为例,其第1篇第2章(检验与发证)2.1.2条规定:初次检验系指在第1篇第1章1.5.3所明确的四种情况下,对船舶签发特定证书时所进行的一次完整的检查。包括对船舶的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以及对船舶结构包括船底外部、机械和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无线电装置、船载航行设备防污染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试验,以确认符合本法规的适用要求。第1篇第1章1.5.3条所明确列明的四种情形包括:(1)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 (2)体育运动船艇、渔船改为本法规适用的船舶: (3)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 (4)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建造检验与初次检验的具体区别见下表。
 

 
  有关建造检验的三个需要澄清的问题
 
  根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和船舶技术规范的规定,在两种情形下需要进行建造检验,一是新建船舶或者水上设施;二是船舶或者水上设施重大改建。新建船舶时按相应船舶技术规范进行建造检验即可,但船舶改建时如何进行检验,有以下三个问题需要澄清。
 
  (一)如何理解属于重大改建情形之一的“改变船舶类型”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了应当进行建造检验的两种情形,其中之一是船舶、水上设施重大改建。该条提及的船舶重大改建系指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业界对此处的“船舶类型”有不同理解,有人认为此处的“船舶类型”不仅包含客船、散货船、液货船等狭义上的船舶类型,还包含按照不同航区划分的船舶类型,即内河船、国内航行海船、国际航行海船等。这种理解有失偏颇。原因有二,一是从一般语义上理解,该条提及的重大改建应是对船舶自身结构、布置等进行的改建,只涉及船舶本体一个变量,不涉及船舶航区的变化。换句话说,此处的重大改建所暗含的前提条件是在不改变船舶航区的情况下进行的;二是从法律体系解释的角度考虑,《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对船舶改变航区所要进行的检验作出了明确规定,详见该规定的第十五条(临时检验),因此,第十二条所提及的“船舶类型”不涉及船舶航区的改变。
 
  (二)建造检验与临时检验竞合的问题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改变船舶或者水上设施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应进行临时检验。为便于阐述建造检验与临时检验竞合的问题,仍以《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20》为例,其第1篇第2章(检验与发证)2.1.7.2条规定:船舶航区改变的检验应按如下要求进行: (1)当船舶申请航区变更时,法定证书签发的船舶检验机构对此变更所涉及的船舶布置、性能、设备和文件进行必要的检验和确认;(2)船舶从距岸近的航区向距岸远的航区变更时的检验至少应包括如下项目: ①船舶稳性/载重线核查; ②评估或校核船舶结构强度,必要时,进行厚度测量; ③检查船舶结构变更的部分; ④检查新增的设备; ⑤核查新航区或航线所要求配备的船舶文件和资料。由上可知,船舶航区调整也可能涉及船舶结构的变更,如果此处船舶结构的变更达到了重大改建的标准,那么改变船舶航区应进行临时检验还是建造检验呢?因此就产生了建造检验与临时检验竞合的问题。对比建造检验与临时检验的检验项目不难发现,建造检验项目的覆盖范围要优于临时检验项目的覆盖范围,因此,从保障船舶安全的角度考虑,这种情况下进行建造检验更为妥当。其实,《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临时检验)第一款第四项(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已经给出了例证。
 
  (三)有些船舶改建是被禁止或者限制的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四类、五类船舶不得改为一类、二类、三类船舶从事水路运输,三类船舶之间不得相互改建从事水路运输。第三十二条规定:将报废船舶改作趸船、水上娱乐设施以及其他非运输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上客运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14〕142号)规定:禁止对客运船舶开展重大改建,不得为重大改建的客运船舶签发检验证书。《关于禁止改建液货危险品船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公告》规定:禁止将普通货船改建为液货危险品船(包括油船、沥青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下同)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禁止不同种类的液货危险品船之间改建后从事水路运输;禁止改建的国际航线液货危险品船从事国内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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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 | 张清宝
 
  编辑 | 王   哲
 
  校核 | 沈家强 董贻意 李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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